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
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郁閔
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
債 權 人 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
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( 兩債權人各繳
納新台幣500 元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