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
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郁閔
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
債 權 人 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
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
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(
下同)壹佰零玖萬柒仟零伍拾肆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(下同
)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