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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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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 債 權 人 金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、詮誠律師事務所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為何人?   二、請提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詮誠律師事務所之商業     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20%之依據(若無,請改按法定利    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  四、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出貨對象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   、詮誠律師事務所之釋明文件影本(聲請狀所附資料之     送達對象非本件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、詮誠律     師事務所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