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46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汎太開發
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
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