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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66號 債 權 人 虹曜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凱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呂昇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(台端車主)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