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
債 權 人 運虹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曾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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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
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提出其他釋明文件(如發票、出貨單、契約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