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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 債 權 人 京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朝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(如發票   、訂購單、兩造通訊往來紀錄等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