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
債 權 人 京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朝昀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(如發票
、訂購單、
兩造通訊往來紀錄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