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
債 權 人 奕喬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賀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、古菊玉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二、提出向古菊玉請求給付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