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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、古菊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二、提出對債務人古菊玉之請求依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