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
債 權 人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國清
債 務 人 九聖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古菊玉
○ 0號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
佰參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,因
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古菊玉請求標的金額之依據,故此部
分請求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