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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清 債 務 人 九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菊玉 ○           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   佰參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 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,因   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古菊玉請求標的金額之依據,故此部   分請求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