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
債 權 人 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滿堂
債 權 人 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馥郁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各債權人請求金額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