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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 債 權 人 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 債 權 人 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郁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表明各債權人請求金額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 四、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