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
債 權 人 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滿堂
債 權 人 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
上列債權人對
債務人馥郁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0
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
500 元、表明各債權人請求金額、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
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、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,該
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