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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87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 債 權 人 豐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傑 債 務 人 謝仁釗 債 務 人 彭莉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謝仁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參仟貳佰   玖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謝仁釗、彭莉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   伍拾捌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