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
債 權 人 誠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坤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
釋明文件影本(如契約、訂貨單、出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
票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