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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債 權 人 誠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   釋明文件影本(如契約、訂貨單、出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   票等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