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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7號 債 權 人 巨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靈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美福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三、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