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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0號 債 權 人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  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  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  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  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  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