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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4號 債 權 人 立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,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   (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