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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5號 債 權 人 陳采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未經提示之票據,請釋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    告返還,若無法釋明,請撤回上開票據金額之請求。   二、聲請狀支票附表編號4 之支票載有受款人堃德有限公司     ,故請提出上開支票背面影本(內容須清晰),若無受     款人堃德有限公司背書,請撤回上開支票金額之請求。   三、聲請狀所附甲存2 張影本是存款收據,非屬足以釋明借     款關係之證明文件,故請撤回上開金額之請求,並表明     該受償金額是否應與請求內容作抵銷,若是,併請更正     為正確請求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