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5號
債 權 人 陳采柔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弘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經提示之票據,請釋明是否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
告返還,若無法釋明,請撤回
上開票據金額之請求。
二、
聲請狀支票附表編號4 之支票載有受款人堃德有限公司
,故請提出上開支票背面影本(內容須清晰),若無受
款人堃德有限公司
背書,請撤回上開支票金額之請求。
三、聲請狀所附甲存2 張影本是存款收據,
非屬足以釋明借
款關係之證明文件,故請撤回上開金額之請求,並表明
該受償金額是否應與請求內容作抵銷,若是,併請更正
為正確請求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