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79號
債 權 人 泓泰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泰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邱仕傑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邱仕傑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
如邱仕傑於泓泰食品有限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、借據、罰單
、罰單繳款證明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