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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83號 債 權 人 馨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複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複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日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