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83號
債 權 人 馨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德雄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複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複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
日,
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