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5號
債 權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宗原
非訟代理人 李巧柔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慶祥匯有限公司(原名:南祥匯有限公司)
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。
三、請提出慶祥匯有限公司(原名:南祥匯有限公司)登記
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