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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 債 權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姲伶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   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表明債務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