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
債 權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姲伶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債權人於
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
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表明債務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