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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0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17號 債 權 人 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莊昀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