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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77號 債 權 人 三喜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登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