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77號
債 權 人 三喜印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登科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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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