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4號 債 權 人 台灣迪恩士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