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
債 權 人 恒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志淞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
查詢結果,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邱蔓鈞戶籍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須以
公
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
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