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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債 權 人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允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明縣即卡貝斯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卡貝斯洋行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朱明縣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