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
債 權 人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允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朱明縣即卡貝斯洋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卡貝斯洋行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朱明縣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