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2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
法定
代理人 呂崇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全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
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