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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27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巨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元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捌仟柒   佰壹拾貳元,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