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
債 權 人 益昇玻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志豪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陸居賦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釋明請求對象為債務人個人,
而非沐涵設計
工程有限公司之依據( 據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,
本件應係
向沐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,而該公司非位於本院轄區,
債權人應另向台中地院聲請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