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9號
債 權 人 衛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廷富
債 務 人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文凱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二、表明
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