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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 債 權 人 全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民治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謝文凱即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資料。 三、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