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
債 權 人 全
適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民治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1
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、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資料、提出對
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未補正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
件影本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