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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 債 權 人 國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大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所提   單據買受人非債務人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