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
債 權 人 國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照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張大珩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1
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
請求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所提單據買受人
非債務人),該裁
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
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