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5號
債 權 人 富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黑栁光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樂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樂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