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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和亞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、黃俊騰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和亞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