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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65號 債 權 人 黃茂霖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賴秱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應收帳款對帳單之客戶名稱即     買受人為勝演企業社,本件債務人賴秱演,營業人為     三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亦非本件債權人黃茂霖,故請更     正為正確債權人及債務人,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     定代理人章。   二、請提出勝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     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