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65號
債 權 人 黃茂霖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賴秱演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應收帳款對帳單之客戶名稱即
買受人為勝演企業社,
非本件債務人賴秱演,營業人為
三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亦非本件債權人黃茂霖,故請更
正為正確債權人及債務人,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
定
代理人章。
二、請提出勝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
戶籍謄
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