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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30號 債 權 人 總旺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、張雲翔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表明債務人究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、張雲翔?或僅對    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?若係對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    、張雲翔請求,則請提出對張雲翔請求之依據,併釋明     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