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30號
債 權 人 總旺配管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振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、張雲翔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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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表明債務人究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、張雲翔?或僅對
廣富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?若係對廣富國際有限公司
、張雲翔請求,則請提出對張雲翔請求之依據,併釋明
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