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0號
債 權 人 諾比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尹曉涵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圓通速 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圓通速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( 如借據
、
本票、合作協議、發票、出貨單、
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
、催告還款之
存證信函等) 。並釋明
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,
或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