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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4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0號 債 權 人 諾比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曉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通速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圓通速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( 如借據   、本票、合作協議、發票、出貨單、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   、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等) 。並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,   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