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
債 權 人 吳航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及補正簽章(應以契約
當事人為債權人)
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
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