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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4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 債 權 人 吳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正確之債權 人及補正簽章、提出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,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提出補正狀,仍未表 明正確債權人,逾期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