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
債 權 人 吳航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正確之債權
人及補正簽章、提出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
500 元,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提出補正狀,仍未表
明正確債權人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