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
債 權 人 黃錦庭即正昇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居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居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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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
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提出其他證明債權金額之釋明文件。( 如台端所附請款單上
所述之上期欠款所指為何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