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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 債 權 人 黃錦庭即正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居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居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二、提出其他證明債權金額之釋明文件。( 如台端所附請款單上   所述之上期欠款所指為何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