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84號
債 權 人 呂紹翔即怡誠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鼎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鼎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及補正
聲請狀上之公司章與
法定代
理人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