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
債 權 人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翊展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
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
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訂購單、送貨簽收單、請
款單、發票等)。
三、請更正
聲請狀之
聲請人即債權人為正確
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