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債 權 人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    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  二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     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訂購單、送貨簽收單、請     款單、發票等)。   三、請更正聲請狀聲請人即債權人為正確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