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
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欣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(原名:世界童玩王
國館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二、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