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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(原名:世界童玩王 國館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 二、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