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
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欣遠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2
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、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
國館之登記資料,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未補正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
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