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
債 權 人 吳坤鴻
債 務 人 誠鑫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秀霞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、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
。
三、提出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。
四、提出蘇丞斌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勿省)。
五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
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。
六、提出台端為房屋、汽車
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