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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 債 權 人 吳坤鴻 債 務 人 誠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、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   。 三、提出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。 四、提出蘇丞斌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勿省)。 五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。 六、提出台端為房屋、汽車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