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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 債 權 人 吳坤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、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 省)、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、 提出蘇丞斌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勿省)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、提 出台端為房屋、汽車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 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表明 正確請求金額(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