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
債 權 人 吳坤鴻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2
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
500 元、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、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
省)、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、
提出蘇丞斌、姜聖斌、顧國樑、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勿省)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
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、提
出台端為房屋、汽車
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9
年1 月1 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未補正表明
正確請求金額(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),
於法不合,其聲
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