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9號
債 權 人 中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嘉煜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全興飼料股
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債務人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相關合併資料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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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